甲方(投保人):借款人
乙方(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和债权人签署《借款合同》,债权人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保险协议:
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在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线上平台达成的《借款合同》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则乙方对甲方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同时乙方扩展承保个人借款人与法人机构作为贷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投保协议为准。
保险金额为乙方在本保险合同下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借款期间内本金和利息的实际损失,但利息赔偿最多不超过3个月。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本条款与保险单约定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
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为甲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起始日,保险期间同借款期间,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并以保险单为准。
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借款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
甲方向乙方申请投保保证保险,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时,自动扣收相应保费。
如被保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权益即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被保险人原有的保险金额亦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
保险期间内,甲方提前还清借款的,本协议亦提前终止。但乙方不退还甲方任何已付保费。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众安隐私声明 )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合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众安隐私声明”执行。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本协议亦同时无效或撤销。
本协议之附件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和批单,皆作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上述文件合称“保险合同”。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