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债权转让人):

赢众通注册ID:

乙方(债权受让人、投资人):

赢众通注册ID:

鉴于甲乙双方已在赢众通平台签署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拟将此借款债权转让至乙方名下,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或配置金融资产,甲方依照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享有相应的浮动收益。甲乙双方经友好沟通,就甲方所持有的浮动收益支付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 甲方除依照原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借款债权的固定利息外,甲方同意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浮动收益,并由借款人直接向乙方支付此浮动收益。甲方授权赢众通将转让浮动收益事宜通知借款人,以完成浮动收益权的合法转让。

二. 借款人向乙方支付浮动收益的前提是借款人就其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实际享有超额的浮动收益,且借款人已实际取得了该浮动收益。

三. 乙方在此确认并知悉:该浮动收益系不确定的收益,甲方与借款人对该浮动收益不承担任何保底义务,浮动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1. 当沪深300指数收盘价在观察期内从未大于障碍价格,浮动收益=投资金额×Max((期末价格-执行价格)/期初价格,0),(期末价格-执行价格)/期初价格≤13.8%;
  2. 当沪深300指数收盘价在观察期内曾经大于障碍价格,浮动收益率为0。

    其中,期初价格为起息日当日(即【2015】年【9】月【9】日)的沪深300指数收盘价,期末价格为到期日当日(即【2015】年【10】月【8】日)的沪深300指数收盘价,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期末价格为到期日后第一个沪深300指数收盘价,执行价格为期初价格×104%,障碍价格为期初价格×115%。

    借款人若未能获得该浮动收益的,则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收益;借款人若实际取得该浮动收益的,借款人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2】日内将该浮动收益支付至乙方在第三方支付开立的资金账户。

四. 未尽事宜,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也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浮动收益不属于甲方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六. 双方确认: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确认书、通知均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双方对相关互联网页面或电子数据的同意、确认操作即视为合法有效的签署,本协议所送达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即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